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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瑛与张跃付、王厚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瑛,张跃付,王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用印签批:合议庭组成人员: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辖8号原告:赵瑛,女,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张跃付,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王厚荣,女,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跃付之妻。原告赵瑛与被告张跃付、王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赵瑛诉称,2016年2月6日,被告张跃付向其借款250000元,后偿还150000元,下余100000元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金寨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是该院工作人员,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原告是金寨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为保证该案公平、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林 莉审判员 卫平海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戚志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