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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攀煤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攀枝花攀煤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9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文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季洪,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攀煤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东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曹洪学,董事长。本院执行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攀枝花攀煤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维修费、利息、仲裁费等304222.22元,执行费44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清了申请执行人维修费及仲裁费。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意见,承诺被执行人支付4万元利息后,申请执行人就放弃剩余全部债务利息。2017年7月4日,被执行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利息4万元。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4463元。据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