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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柯德与谭刘明、湛江市赤坎区家友车汽车保养服务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柯德,谭刘明,湛江市赤坎区家友车汽车保养服务部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566号原告(反诉被告):梁柯德,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聪,广东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谭刘明,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家友车汽车保养服务部。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新景路一巷**号。经营者:谭刘明。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园,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梁柯德与被告(反诉原告)谭刘明、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家友车汽车保养服务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以为有利于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7月4日,被告(反诉原告)谭刘明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梁柯德及被告(反诉原告)谭刘明申请撤诉(本诉及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梁柯德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谭刘明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梁柯德负担;反诉费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谭刘明负担。审判员  陈国调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徐绎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