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347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3年6月29日生,住赫章县,被告:路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生,住赫章县,原告周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