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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怡桐与卢雪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怡桐,卢雪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9932号原告:刘怡桐,女,汉族,2001年6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白春艳,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监护人:周小霞,系原告刘怡桐母亲。被告:卢雪冰,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刘怡桐与被告卢雪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刘怡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5475.74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6日16时20分许,被告卢雪冰驾驶悬挂车牌号豫A×××××号摩托车(车架号号码JYAR16E5AA020426)沿河南省郑州市经南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州市经南五路第十一中学门口时,与行人刘怡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怡桐受伤。2017年4月10日,郑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郑公交认字(2017)第0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卢雪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卢雪冰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判决。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卢雪冰于2017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怡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四万三千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交通事故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九元,由原告刘怡桐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