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程范萍与代任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范萍,代任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261号原告:程范萍,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塔城市。身份证号码:。被告:代任斌,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范萍诉被告代任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经审查原告程范萍不能提交被告代任斌现明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范萍的起诉。本案邮寄费80元,合计由原告程范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萍审 判 员 石 月人民陪审员 汪巧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