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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程范萍与代任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范萍,代任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261号原告:程范萍,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塔城市。身份证号码:。被告:代任斌,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范萍诉被告代任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经审查原告程范萍不能提交被告代任斌现明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范萍的起诉。本案邮寄费80元,合计由原告程范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萍审 判 员  石 月人民陪审员  汪巧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