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9刑申21号张某某:你因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对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06)阜海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你所提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你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有宋某某、田某某及你的供述,书证号为00439730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组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你诉称应对你改判无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