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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9刑申21号张某某:你因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对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06)阜海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你所提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你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有宋某某、田某某及你的供述,书证号为00439730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组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你诉称应对你改判无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