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方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方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民初2269号原告:徐某,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方某1,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徐某与被告方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方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方某1离婚;2、婚生子方某2由被告方某1抚养。事实和理由:2006年,我与被告方某1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方某2。被告方某1婚后好逸恶劳,有酗酒、赌博等恶习,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3月24日,我曾因被告方某1对我实施家暴而跳楼轻生,导致双脚六处粉碎性骨折,住院二十余天,现仍留有残疾。2016年12月,被告方某1到我上班地方闹事并对我进行殴打。2017年5月23日,得知我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方某1在汉口我同事居住的地方对我进行殴打,当天我报警后,警察以家庭矛盾为由未立案,后用警车将我送走。双方从2016年8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方某1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原告徐某说我好逸恶劳,有酗酒、赌博等恶习不属实,我是做油漆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且只是平时喝点酒打小牌;3、原告徐某跳楼事件属实,起因是她姐姐在电话说我一家人不是东西,我心里不舒服就用拳头打了她,原告徐某就从楼上跳下去,出院回家后是我妈妈在照顾她;4、我动手打原告徐某属实。我收到法院传票后心里不舒服,5月23日我就到汉口去找原告徐某,并给她发信息打电话,她都不理,后我冲进一处居民房用拳头打了她的头。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年初,原告徐某与被告方某1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方某2。2013年3月24日,原告徐某曾因与被告方某1发生争执,且被告方某1有殴打行为而跳楼轻生,导致双脚六处粉碎性骨折,住院二十余天,尚需后续手术。2016年12月,被告方某1曾到原告徐某上班地方闹事并对其进行殴打。2017年5月23日,被告方某1在汉口青年路一居民房内对原告徐某进行殴打。另查明,婚生子方某2现随被告方某1居住生活。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方某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方某1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对原告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出发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婚生子方某2由被告方某1抚养,并酌定由原告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与被告方某1离婚;二、婚生子方某2由被告方某1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