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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袁小华与苏成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华,苏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36号之二申请人袁小华,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苏成群,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袁小华与被执行人苏成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绛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袁小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小华撤销执行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绛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