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韦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韦剑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3民初147号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山中路39号南方大厦6-21号。法定代表人:秦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玉,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娇,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剑东,男,现住桂林市叠彩区。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韦剑东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桂林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 扬 婷人民 陪 审人 民陪审员赵雪萍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玉小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