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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行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代光和与沐川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光和,沐川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102行初189号原告:代光和,男,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告:沐川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余斌,该县县长。原告代光和不服被告沐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光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光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光和负担。审判长 李 巨审判员 章祈伦审判员 陈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诗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