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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朝文与被告杨子标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文,杨子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785号申请人:张朝文,男,汉族,1956年6月3日生,保山市隆阳区人,住保山市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兴荣、朱云,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杨子标,男,汉族,1963年6月26日生,德宏州芒市人,住芒市。原告张朝文与被告杨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朝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子标在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朝文以人民币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子标在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未经本院准许,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晏照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