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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曙光与张嘉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曙光,张嘉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111号申请人肖曙光,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张嘉麟,男,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肖曙光与被申请人张嘉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17)湘0302民初1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嘉麟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肖曙光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火车站50号房屋(产权证号2011039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龙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冰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