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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海市颜厝天来客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颜厝天来客食杂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21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侹杰,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海市颜厝天来客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洪板村公路边。经营者:洪凤娇,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颜厝天来客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亚敏审 判 员  洪碧蓉人民陪审员  王闽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傅舒惠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