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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庄亦民、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亦民,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三青无患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叶菁,陈清英,郭海山,庄惠山,泉州市泉港新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亦民,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锦绣街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709799194。代表人:王锦龙,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涂岭镇龙头岭三青实业公司一楼,注册号350505100002737。法定代表人:叶菁。原审被告: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三青工业区(三青制衣厂2#厂房)。注册号350505100013928。法定代表人:郭海山。原审被告:三青无患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清美村三青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8741549-4。法定代表人:陈清英。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边,组织机构代码61190376-X。法定代表人:庄振家。原审被告:叶菁,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审被告:陈清英,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审被告:郭海山,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柳亭村后亭***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10187113。原审被告:庄惠山,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新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坑尾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264441029。法定代表人:陈清英。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龙头岭,组织机构代码25989774-2。法定代表人:叶菁。上诉人庄亦民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原审被告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5民初262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庄亦民上诉称,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惠安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泉州农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中均约定管辖法院为被上诉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被上诉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的住所地在泉州市泉港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庄亦民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