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董蕾、欧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蕾,欧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董蕾,女,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乐安县。被执行人:欧聪明,男,195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董蕾与欧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欧聪明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安县办事处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欧聪明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安县办事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48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 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亚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