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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327戴开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开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3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开辉,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武冈市。2016年11月3日因盗窃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2月28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开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戴开辉至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某单位大厅内,从被害人程某上衣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VIVO牌手机1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上述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程某。另查明,被告人戴开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还查明,被告人戴开辉因盗窃于2016年11月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开辉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程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石某1、鲁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开辉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戴开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开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开辉具有盗窃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戴开辉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开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的终止日予以顺延。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濮天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