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2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敏诉被告陈俊林、曹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陈俊林,曹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204号之二原告吴敏,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俊林,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曹瑾,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诉被告陈俊林、曹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敏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敏撤回对被告陈俊林、曹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敏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唐福姣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梁煜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