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4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翟亚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静,翟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刑初9号自诉人刘向静,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人翟亚东,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兴县。自诉人刘向静以被告人翟亚东犯侵占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向静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向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向静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庆峰人民陪审员  王金兰人民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姜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