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翟亚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静,翟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刑初9号自诉人刘向静,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人翟亚东,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兴县。自诉人刘向静以被告人翟亚东犯侵占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向静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向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向静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庆峰人民陪审员 王金兰人民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姜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