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黄良文与管红亮、常文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文,管红亮,常文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025号原告黄良文,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红亮,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常文广,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与丽都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88969511。负责人陈培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平,该公司员工。原告黄良文诉被告管红亮、常文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良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良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良文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姬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