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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华光商城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与都江堰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华光商城项目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667号原告:都江堰市华光商城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张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邹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华光商城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都江堰市华光商城项目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都江堰市华光商城项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杜奕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