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振鸿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利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振鸿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利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财保77号申请人东莞市振鸿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四甲金沙路口。法定代表人,郑洪春。委托代理人李晋辉,系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惠州市利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柏塱村沙河边。法定代表人,胡志鹏。申请人东莞市振鸿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利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惠州市利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4717.1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运营管理部,户名:惠州市利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账号:44×××39;开户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辉分理处,户名:惠州市利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账号:80×××11)进行冻结,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利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运营管理部,户名:惠州市利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账号:44×××39;开户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辉分理处,户名:惠州市利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账号:80×××11)。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043元,由被申请人惠州市利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栽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付晓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黄金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