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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腾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129号原告:陈某,女,1959年2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腾某,男,自然人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志强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夏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