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腾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129号原告:陈某,女,1959年2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腾某,男,自然人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志强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夏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