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加华、陈同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加华,陈同岭,黄振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316号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成琳,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加华,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陈同岭,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黄振彬,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加华、陈同岭、黄振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32元,减半收取2716元,由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牟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孙 玮书 记 员 任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