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志东与周红娟、曾繁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东,周红娟,曾繁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721民初1073号原告:胡志东,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周红娟,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青,福建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繁美,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胡志东与被告周红娟、曾繁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胡志东诉请法院判令:周红娟、曾繁美立即偿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606000元(按月利率2%,其中:150000元的借款利息从2010年1月20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100000元的借款利息从2010年4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7月15日;100000元的借款利息从2010年11月9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7月8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要求协商解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周红娟、曾繁美应于2017年7月5日前偿还胡志东借款3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50000元的借款利息从2010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至还款借款为止,100000元的借款利息从2010年4月16日开始计算至还款借款为止,100000元的借款利息从2010年11月9日开始计算至还款借款为止)。二、受理费13360元,调解减半收取6680元,由周红娟、曾繁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荷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宗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