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久顺拉链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余晨箱包有限公司、钱海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久顺拉链有限公司,宜兴市余晨箱包有限公司,钱海洪,把春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113号原告:义乌市久顺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青溪村凌云五小区6幢2单元403室。法定代表人:黄亮,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斌,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余晨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徐戈公路。法定代表人:钱海洪。被告:钱海洪,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把春花,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久顺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余晨箱包有限公司、钱海洪、把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久顺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保全费868元,由原告义乌市久顺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