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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世平与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俱之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鸿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平,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俱之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鸿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遵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77号原告:王世平,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平,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俱之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巨龙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童晓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鸿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21号中国家俱城C馆二楼C020号。法定代表人:李汉国,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周遵旺,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王世平与被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俱之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鸿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遵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世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105元,减半收取计2553元,由原告王世平负担。审 判 长  李勇胜人民陪审员  何若南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梅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