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艾某、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艾某,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613号原告金某,女,1947年9月26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周某,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葫芦岛市。被告单某,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锌厂预退工人,住葫芦岛市。原告金某诉被告艾某、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艾某、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