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行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胥君清与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君清,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初235号原告胥君清,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胥崇明,系原告父亲,男,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万光德,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管亚光,该局局长。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暨委托代理人朱端倪,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杰,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君清诉被告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胥君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胥君清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胥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胥君清负担。审 判 长 郝 月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代理审判员 宋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贾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