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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民初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正和余庆商贸有限公司、何春兰、罗万康、张艳丽、罗翔、姜帆美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乌鲁木齐正和余庆商贸有限公司,何春兰,罗万康,张艳丽,罗翔,姜帆美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259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928701947P,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1号。负责人:朱耘,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1:乌鲁木齐正和余庆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45682-9,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15号天宝大厦1栋1609室。法定代表人:何春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2:何春兰,女,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41973********,住福建省浦城县上青岭路**号。被申请人3:罗万康,男,汉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011958********,住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号*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4:张艳丽,女,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011963********,住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号*号��*单元***室。被申请人5:罗翔,男,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011985********,住新疆库尔勒市交通东路**号*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6:姜帆美惠,女,蒙古族,1992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41992********,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号**号楼*单元***室。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正和余庆商贸有限公司、何春兰、罗万康、张艳丽、罗翔、姜帆美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人民币6193998.12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被申请罗翔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768号新投��际花园3栋31至32层1单元3102(跃层)房产(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3425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在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人民币6193998.12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被申请罗翔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768号新投国际花园3栋31至32层1单元3102(跃层)房产(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34256**号)(查封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茹克沙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