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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7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文超与刘仁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超,刘仁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011号原告:王文超,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仁纲,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原告王文超与被告刘仁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文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文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文超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文超500元。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彩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