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7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文超与刘仁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超,刘仁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011号原告:王文超,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仁纲,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原告王文超与被告刘仁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文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文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文超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文超500元。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彩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