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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81刑初258号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1日生,文盲,户籍地: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华镇,现住址: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华镇。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经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环境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黄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某某在翠华镇者广村委会大婆树村小中岭岗白马山山脚“破柴箐”山,使用砍刀陆续将大婆树村村民小组所有的云南松、滇油杉、栎树砍伐后背回家做烧柴。并陆续将砍伐的林地侵占种植板栗树、核桃树。经云南昆明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翠华镇者广村委会大婆树小组小中岭岗被砍伐树木2226棵,其中根径(际)7cm以上树木1748棵,立木蓄积101.024㎥,根际7cm以下的幼树478棵。林地面积为44.122亩,性质为水土保持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五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禄劝县翠华镇者广村委会大婆树村小中岭岗白马山山脚“破柴箐”山上,使用砍刀将大婆树村村民小组所有的云南松、滇油杉、栎树等砍伐后作为自家烧柴使用,并在砍伐的林地上种植了板栗树、核桃树。经云南昆明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禄劝县翠华镇者广村委会大婆树小组小中岭岗被砍伐树木2226棵,其中根径(际)7cm以上树木1748棵,立木蓄积101.024㎥,根际7cm以下的幼树478棵。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接富民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砍柴刀一把。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26日9时许,禄劝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翠华镇林业站护林员武占利报称2013年至2016年5月间,大婆树村村民朱某某不听劝阻在翠华镇者广村委会大婆树村“破柴箐”山上砍伐村小组集体林权内山林40余亩,被砍伐的树木有云南松等树种2000余棵,要求公安机关调查,2016年11月28日禄劝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立案侦查。2、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禄劝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12月2日到朱某某家中将其传唤至禄劝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2016年12月20日,办案人员让翠华镇林业站护林组长武占利通知朱某某到森立公安局接受讯问,同日对朱某某刑事拘留。4、证人证言:(1)证人武占利证言,证实自己是翠华镇者广村委会的林业组长,2013年开始朱某某在翠华镇者广村委会大婆树村“破柴箐”山上砍伐树木,2016年5、6月间砍的最多,被砍伐的树种主要有云南松、黄梨树、杉乐树,麻利树等,约40亩,被砍伐的山林属于市级国家公益林,林权属于村小组集体所有。(2)证人武占召证言,证实自己是翠华镇者广村委会大婆树村的村小组长,2013年开始至2016年5、6月朱某某陆续在翠华镇者广村委会大婆树村“破柴箐”山上砍伐树木,主要树种有云南松、黄梨树、杉乐树,麻利树等,约40亩,被砍伐的山林属于市级国家公益林,林权属于大婆树村的集体山林。(3)证人施桂荣证言,证实自己是翠华镇者广村委会的村监委主任,2016年9月18日自己听护林员武占利说大婆树村村民朱某某砍伐山林,毁林开荒。被砍伐的山林属于市级国家公益林,是大婆树村集体的山林。(4)证人杨兴里证言,证实自己是翠华镇的护林员,2013年10月朱某某开始在翠华镇“白马山”,该地块的小地名叫小中岭岗“破柴箐”山上砍伐林木。当时自己和武占利、王朝明、祁绍富去劝阻过,但是朱某某极为抵抗,并已将该情况上报至禄劝县林业局林政科。被砍伐的山林是公益林,林权是大婆树村集体的。被砍伐的树木主要是云南松、栎树、滇油杉等。(5)证人王朝明证言,证实是自己是翠华镇的护林员,2013年10月间,者广村委会的村小组长到林业站反映有人毁林开荒,自己和祁绍富、杨兴里、李银发、武占利到白马山山脚,小中岭岗“破柴箐”查看,得知是大婆树村的朱某某砍伐的,就找到朱某某,并进行了勘验检查,同时对朱某某进行了劝阻,但是朱某某极为抵制。被砍伐的山林属于大婆树村集体,是公益林,被砍伐之前主要有云南松、栎树等。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二、三年前自己使用砍柴刀开始在翠华镇者广村委会大婆树村的集体林权小地名:小中岭岗,白马山山脚砍伐林木,一直砍到2016年间,将该片山上的林木全部砍伐掉。主要有云南松、杉乐树(滇油杉)、黄栎树等。砍伐的树木在山上晾干后自己就背回家做烧柴,自己想把树砍掉然后栽种核桃树、板栗树将整片集体林地占为己有。自己刚开始砍树时武占利就来阻止过。6、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禄劝县翠华镇者广村委会大婆树村小组小中岭岗被砍伐树木2226棵,其中根径(际)7㎝以上树木伐桩1748棵(云南松伐桩1177个,栎树伐桩564个,滇油杉4个,清香木3个),根径(际)7㎝以下幼树伐桩共计478个(云南松幼树伐桩243个,栎树幼树伐桩230个,滇油杉幼树伐桩5个)。根径(际)7㎝以上原有立木蓄积共计101.024㎥(立木材积60.323㎥)。其中根径(际)7㎝以上云南松伐桩1177棵原有立木蓄积80.176㎥(立木材积50.912㎥),根径(际)7㎝以上栎树伐桩564棵原有立木蓄积20.583㎥(立木材积9.262㎥),根径(际)7㎝以上滇油杉4棵原有立木蓄积0.160㎥(立木材积0.102㎥),根径(际)7㎝以上清香木3棵原有立木蓄积0.105㎥(立木材积0.047㎥)。砍伐林木区域面积合计44.122亩(地类为纯林,亚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其中:林木采伐区43.703亩,建房区0.419亩。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8日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华镇者广村委会大婆树村破柴箐,小地名小中岭岗白马山现场进行勘验并拍照。8、朱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对砍伐的翠华镇者广村委会大婆树村“破柴箐”山上的林木伐桩进行辨认。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日禄劝县森林公安将朱某某砍树用的砍柴刀扣押。10、《林权证》、林业行政处罚勘测、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案情报告,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砍伐的林木属于者广村委会大婆树组集体所有,2013年9月16日翠华林业站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朱某某砍树事宜作了询问笔录,2013年10月11日翠华林业站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朱某某在大婆树村中岭岗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现场进行了行政处罚勘测、检查。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量刑建议本院已经注意。本院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莎丽审 判 员  杨文雁人民陪审员  王永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包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