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2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兴林与郑杨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林,郑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2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马兴林,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郑杨顺,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马兴林与郑杨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鄂0503民初1712号调解书作出(2017)鄂0503执26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郑杨顺向申请执行人马兴林清偿债务本息1345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兴林与被执行人郑杨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郑杨顺用其所有的位于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98-8-33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322762)不采取拍卖变价,以该房产直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马兴林,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马兴林债务。该房屋尚有���交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房屋按揭贷款本息982052.96元(截止到2017年6月)由申请执行人马兴林偿还。应当认为,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兴林与被执行人郑杨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郑杨顺用其所有的位于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98-8-33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322762)不采取拍卖变价,以该房产直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马兴林,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马兴林债务,该房产应当归申请执行人马兴林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郑杨顺所有的位于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98-8-33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322762)归申请执行人马兴林(公民身份证号码)��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马兴林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马兴林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俊审判员 张 勤审判长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付晓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