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6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魏华与山东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山东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938号原告:魏华,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魏力,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原告的弟弟。被告:山东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东路8号内26号楼3-501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61408733-1。法定代表人:崔文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汲生来,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现住黄岛区。系公司总经理助理。原告魏华诉被告山东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珊审 判 员  刘伟春人民陪审员  佀玉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