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辖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丁路马寨南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诸葛镇道湛村。法定代表人:韩学周,男,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2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洛龙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的证据不足。我公司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供货对象是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应追加林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被上诉人是基于2016年6月14日与张玉签订的《还款协议》起诉的,我公司并未向张玉出具授权委托书,张玉没有代理权,《还款协议》上的印章非上诉人加盖,还款协议有效性有待争议。所以,签订《还款协议》的行为纯属张玉的个人行为,故原告诉上诉人主体不当,应追加张玉。二、基于上述理由,张玉、林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属本案的当事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的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张玉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张玉所在地:洛阳市老城区丁新街7号(身份证号:),或林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即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综上所述,应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或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被答辩人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洛阳市伊××区××店镇××马××南段,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在被答辩人的公司内。属于洛龙区范围。二、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2016年6月14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被答辩人明确承认是在修建其公司内道路项目时从答辩人处购买商品混凝土这一事实,故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辩称的应当追加林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张玉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该主张不属于管辖权的审理范围,故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适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伊滨区,故原审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诉称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理由可以在实体审理中查明处理,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认定,其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