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某、周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1,周厚长,易凤英,王斌,汪超,吕熙,胡兵,王进鹏,王道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系被害人周某2之妻。申请执行人周某1,男,200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周某2之子。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周某1之母。申请执行人周厚长,男,195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周某2之父。申请执行人易凤英,女,195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周某2之母。被执行人王斌,绰号“小地主”,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被执行人汪超,小名小超,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六枝特区公安局岩脚派出所警务助理,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被执行人吕熙,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被执行人胡兵,绰号“小铁蛋”,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被执行人王进鹏,小名小江湖,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被执行人王道桂,小名王老二,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李某、周某1、周厚长、易凤英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汪超、吕熙、胡兵、王道桂家属替汪超、吕熙、胡兵、王道桂共计交来赔偿款22000元,另,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斌、汪超、吕熙、胡兵、王进鹏、王道桂在“工商、���辆、房产、银行”等部门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王斌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仍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汪超、吕熙、胡兵、王进鹏、王道桂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刑罚,现仍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均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