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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刚、李永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李永江,晁自兵,胡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李永江,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晁自兵,男,1963年9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胡申荣,男,1968年9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刚与被执行人李永江、晁自兵、胡申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03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文审判员 杨 俊审判员 梁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龙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