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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陆秀芳、王其军与陈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秀芳,王其军,陈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505号原告:陆秀芳,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王其军,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瑞文,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尊,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家君,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166号。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林,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陆秀芳、王其军与被告陈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陆秀芳、王其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秀芳、王其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秀芳、王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陆秀芳、王其军负担(原告陆秀芳、王其军已预交)。审判长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银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