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正义与晏祥文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正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岳正义,男,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执行晏祥文,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执行岳正义与晏祥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申请人账户汇入执行款5000元,交付法院执行款3000元。申请人足额领取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7)云0523执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刘自波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