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西街支行与罗九洲、陈秀容、南充市民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西街支行,罗九洲,陈秀容,南充市民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西街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陈莉,行长。被执行人:罗九洲,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陈秀容,女,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南充市民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杨白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西街支行与罗九洲、陈秀容、南充市民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秀容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秀容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街XX号某某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X)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庞秀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