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董超、许秀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兰,董超,许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兰,女,1939年5月12日出生,住丰县。被执行人:董超,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住丰县。被执行人:许秀春,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丰县。李桂兰与董超、许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桂兰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超、许秀春支付人民币202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本院于2017年1月9日通过徐州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超、许秀春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4、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6000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董超、许秀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位案款600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被执行人董超、许秀春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桂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传宝代理审判员 李敬超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保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