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2执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2执24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被执行人:王喜连,女性,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长葛市和尚桥镇范庄村5组;范林洲,男性,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长葛市和尚桥镇范庄村5组;陈同海,男性,1967年1月3日出生,住长葛市和尚桥镇范庄村6组;何玉霞,女性,1967年11月14日出生,住长葛市和尚桥镇范庄村6组;陈伟华,男性,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长葛市和尚桥镇范庄村6组;范淑慧,女性,1968年8月9日出生,住长葛市和尚桥镇范庄村6组。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王喜连、范林洲、陈同海、何玉霞、陈伟华、范淑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查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豫1082执2466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纪斗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洪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燕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