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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作畅与倪步散、傅克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畅,倪步散,傅克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773号原告:王作畅,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畲族,住苍南县。被告:倪步散,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傅克责,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原告王作畅与被告倪步散、傅克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作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作畅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