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作畅与倪步散、傅克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畅,倪步散,傅克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773号原告:王作畅,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畲族,住苍南县。被告:倪步散,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傅克责,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原告王作畅与被告倪步散、傅克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作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作畅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