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92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明君与乌鲁木齐中铁大成网络有限公司、库车华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君,乌鲁木齐中铁大成网络有限公司,库车华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3民初1499号原告:陈明君,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乌鲁木齐中铁大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文艺尚都4-801室。法定代表人:谢志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库车华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粮食局家属院1号楼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庞建华,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明君与被告乌鲁木齐中铁大成网络有限公司、库车华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审一民提字第100号��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阿中民二终字第352号及库车县人民法院(2012)库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发回库车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明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明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33元,减半收取计5867元,由原告陈明君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娟审 判 员  张桂茹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