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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曾凤祥、冯亚宇与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凤祥,冯亚宇,安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行初17号原告曾凤祥,女,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冯亚宇,男,汉族,1966年7月27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系原告曾凤祥丈夫)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柠都新城柠都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刘怀笔,县长。原告曾凤祥、冯亚宇不服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补偿决定,继续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凤祥、冯亚宇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凤祥、冯亚宇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凤祥、冯亚宇负担。审 判 长  阳 勇审 判 员  戴劲松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淮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