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樊飞、盛丽与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飞,盛丽,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82号申请执行人樊飞、盛丽被执行人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运费132430元。但被执行人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北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杨厚全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