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祖自、甘丽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自,甘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黄祖自,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其麟,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丽彬,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祖自与被执行人甘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佰能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智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