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88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欧钛金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欧钛金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8803号之二原告:佛山市欧钛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杨正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系佛山市欧钛金门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P。法定代表人:陈妙玲。原告佛山市欧钛金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向原告赔偿侵权损失150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470元、照片打印费175元,合计20645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第1162909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有效期限为201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2014年1月1日,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上述商标生产金属门,并在全国销售。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在佛山市南海大沥凤池二期1座三楼设立营销中心,向全国招商销售标有“欧派”商标的金属门。经原告调查,被告已在广西玉林、湖南永州、娄底设立了经销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特提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适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欧派”品牌钛铝合金门产品商标授权书》仅能证明原告为第1162909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人。原告在诉讼中并未举证证明其就提起本案诉讼已取得商标注册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明确授权。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其认为其是涉案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的主张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欧钛金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848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炎锋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