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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57沈德清与无锡市雪羽印染有限公司、李云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德清,无锡市雪羽印染有限公司,李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德清,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许群峰(受沈德清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无锡市雪羽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41871-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石塘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孝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云江,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申请执行人沈德清与被告无锡市雪羽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羽公司)、李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雪羽公司、李云江结欠沈德清借款及货款14万元。该款由雪羽公司、李云江于2016年9月底付清。雪羽公司、李云江如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沈德清可就14万元的未支付部分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沈德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雪羽公司、李云江承担,该款已由沈德清预缴,雪羽公司、李云江于2016年9月底将该款一并支付给沈德清。申请执行人沈德清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4155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沈德清于2017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德清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审 判 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