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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与黄祖菊周家月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黄祖菊,周家月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神女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620972-8。负责人:颜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朝,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祖菊,女,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家月,男,1995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因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7.00元,减半收取288.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能萍审判员  铁晓松审判员  李迪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